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从即日起开始实行。
年金是补充养老险主要形式
据了解,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昨日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垄断行业多实行年金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举例
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公司与个人合计每月交纳企业年金500元。在不考虑社保等费用的情况下:
若并入工资薪金计税,每月需缴税:(5000+500)×20%-375=725元
若不并入工资薪金,单独计税,每月需缴纳个税:
5000×15%-125=625元500×5%=25元
合计当月需缴纳个税625+25=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