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4/3/26 来源: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点击率:1509
问:张小姐在2014年1月份分娩,现还处在产假期间,其单位告其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待生育津贴下拨后再予以支付。张小姐家中无人照看小孩,打算产假期满后辞职,担心单位到时不支付其生育津贴。因为单位原来发生过类似情况,离开的同事均未得到产假工资,所以咨询一下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文件第二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文件第一条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依据《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依据上述三个文件,张小姐的单位应按月为其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拨付下来后,若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建议张小姐在生育津贴下拨后再辞职,否则会影响津贴的拨付,同时建议其单位向社保分中心说明情况,以加速生育津贴的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