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2/18 来源:门窗幕墙网 点击率:340
国土资源部发布《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此举的目的是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按照要求,国土资源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但《办法》明确规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
该《办法》明确,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国土资源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按照要求,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将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
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