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2/18 来源:门窗幕墙网 点击率:311
市国土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采矿权人: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规范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申请审批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并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
第三条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由采矿权人提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征收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