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3/5 来源:劳动午报 点击率:513
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环境下,一些用人单位随意私设就业门槛,性别、年龄、地域、第一学历毕业学校,甚至连姓氏、属相、血型等与工作能力、职位丝毫无关的因素,都成了挑剔求职者的理由。近日,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在个别企业里,较为突出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结婚限制,性别、年龄、身高、户籍及健康歧视等6大类。为此,相关法律人士表示,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与其忍气吞声,不如理直气壮维权。
歧视1
遭遇“男士优先” 女士有权说不
某医院招门诊医生,招录条件中除了年龄、文凭、户籍等有具体要求外,最后还特别强调“男士优先”。
整个应聘考核中,孙女士的成绩一直名列在前,但最终却没有被录用。经朋友托人询问,孙女士才知道,只是因为自己是女性。
点评:《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门诊医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其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此,孙女士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该医院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歧视2
碰上年龄门槛劳动者可投诉
33岁的吴女士系某中学执教4年的教师。她不满足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她辞掉教师职务,考取了省内一重点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时已经36岁的她想继续当教师,去几所大学应聘时,却因为年龄超过35岁而一直未能如愿。
点评:如今,“35岁”对很多求职者来说成为一个非常尴尬的年龄。不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将用人的最高年龄限定在35岁,致使一些35岁以上的求职者屡屡因年龄“不合格”而失去工作机会。
其实,上述限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有权利从事劳动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条及第26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对此,吴女士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歧视3
身高不够被拒可以申请仲裁
研究生毕业的小刘,是个聪明且品学兼优的男士。唯一不足的是身高只有1.60米,这不仅影响了他谈对象,有几次成了他求职时无法迈过的门槛。
不久前,他从网上应聘某银行信贷员职位,对方收到他的简历后,对他的学历等条件非常满意。
可等到约见时,一看他矮矮的身材遂直言相告:单位招聘有个不成文的内部要求,即男性的身高不能低于1.70米,否则单位不会接收。
点评:银行职员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需要对身高设置特别要求工种或者岗位”,其限制身高属于一种就业歧视。为此,小刘可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所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歧视4
被限婚姻自由遭辞有权索赔
26岁的汪先生与女友一同就职于某公司。双方在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公司要求,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员工在28周岁之前不得结婚”。可二人经过一年时间的相恋,最近举行了婚礼。公司得知他们结婚的消息后,认为他们违反了合同约定,遂通知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尽管二人在补充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条款。因此,二人的结婚行为不存在违约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他们有权索赔。
歧视5
遭遇户籍歧视可告单位违法
张女士大学毕业后前往南方某市找工作,在一家快餐店打零工不久,得知当地一家石化公司招聘技工,立即报名应聘。虽然她的笔试、面试成绩名列在前,可最终还是未能如愿。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该市政府曾有内部文件规定,凡本市用人单位招工,同等条件下,有本地户口者,优先录用。
点评:该市政府的内部规定是一种违法、违背国家的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部门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因此,张女士可起诉单位违法。
歧视6
身患乙肝被拒可投诉讨说法
王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某审计咨询公司业务员岗位。凭着良好的业务能力与相应的工作经验,经过笔试、面试后,王小姐的总成绩排在前三名。可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想到法律有不得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定,王小姐当初并没在意,可其未被录取。王小姐问其原因时,对方回答:她的总成绩虽排列在前,但面试单科成绩偏低。事后不久,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位熟人告诉王小姐说,公司有个内部规定,凡有传染病者,均不能通过面试关。
点评:《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咨询公司的业务员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该公司“内部规定”并以暗箱操作拒绝乙肝病原携带劳动者,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王小姐完全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