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4/15 来源:中工网——《广西工人报》 点击率:609
编辑同志:
5年前,我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服装企业因订单需要经常加班是正常的,我也已经适应。但去年下半年以来,厂里要求我们每天加班3小时,没有休息日,就在连续加班两个月后,我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向组长报告后,每天按照正常上班时间上班,没有加班。但3天后,厂里即以我不服从厂里加班规定宣布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拒绝加班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吗?
读者:沈宇
沈宇读者:
服装厂的做法属违法行为。其行为有四个方面与法律规定相悖。
首先,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劳动法》第36条、37条均有相关规定。
其次,没有休息日。《劳动法》第38条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未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第四,解除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服装厂不能因你拒绝违法加班而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你有权拒绝违法加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服装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