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6/25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点击率:527
企业有权制定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但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即便这些规章制度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也无法律效力。近日,在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业达电气公司)与员工张先生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虽然认定张先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驳回其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因该公司“旷工一日扣发二倍日工资”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张先生已扣发的工资9400余元。
案 情
遭遇加倍扣工资
员工旷工被辞退
张先生与基业达电气公司签订有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8月23日后, 张先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再到岗工作。而此前从2011年1月1日至4月15日,张先生旷工累计已达34天。
2011年10月,基业达电气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张先生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因无故不上班,公司按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先生签收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基业达电气公司支付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1年1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后,单位与张先生均不服,诉至西城法院。
庭审中,基业达电气公司出示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员工考勤制度》,并提交了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文件、公示照片。其中《员工考勤制度》规定,“旷工一日扣发二倍日工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同时基业达电气公司指出,张先生2011年1月1日至4月15日,旷工累计34天,而且自8月23日起长期旷工达1个多月,公司按规定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判 决
制度已违法无效
虽经职代会通过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先生存在旷工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据此认为基业达电气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张先生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院认为基业达电气公司“旷工一日扣发二倍日工资”管理制度,尽管通过民主程序,但因该项制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法律效力,据此判决其扣除张先生2011年1月1日至4月15日的部分工资9400余元,应予补足。
一审判决后,基业达电气公司与张先生均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审理后,近日作出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