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7/15 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率:652
五莲一员工提前15分钟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员工单位不服诉至法院。最终五莲法院驳回原告诉讼,支持工伤认定。
五莲洪凝镇48岁的王某系某食品厂职工,平时工作主要是负责蔬菜清洗。该食品厂的下班时间为17:30,某日17:15王某在清洗完当天的蔬菜后,与同事打好招呼,就骑电动车回家。
没想到的是,王某离开单位15分钟左右,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王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用人单位不服认定结果,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王某在事故发生之日,结束一天的工作与同事打好招呼之后,于17:15左右从公司回家,于17:30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王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