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8/20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点击率:647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将对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进行调整。8月底前,补发1月至今的待遇,且将直接发放到工伤人员储蓄卡上。此次调整是近年来我省工伤待遇的第10次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或工亡人员。按照新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继续向老工伤人员倾斜,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