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9/27 来源: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点击率:478
9月6日的《湖南工人报》登载一则案例:2010年5月,一女护工和一家医院的后勤服务公司签订上岗协议,岗前接受公司的培训、体检,购置公司指定的陪护服,挂牌上岗,工作受公司的管理安排陪护患者,公司收取陪护费,按陪护费的65%发给女护工工钱。今年4月底,女护工陪护的一个病人因滑倒胳膊骨折,她认为是厕所地板积水没及时清理所致,责任不在她,拒绝赔付。5月13日公司终止与女护工的协议。女护工认为,她虽然受雇于陪护的患者,但属于公司劳务派遣,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是她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她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仲裁庭审理裁决,不支持她所有的请求。此案仲裁员指出,女护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中介合同,作为中间人提供一种媒介服务。因此女护工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这个案例似乎是给劳动者普法,但又让人感到有些别扭。因为劳务公司所派遣的劳务工并不给劳务公司提供直接的劳动服务,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居间合同关系”,为什么法律还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
医院后勤服务公司有点像家政公司,家政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中介性的,一种是员工制的。中介性的是一次性收取职介费,不管理也不给打工人发工资。而员工制,客户要把服务费交给家政公司,再由公司按一定比例发给指派的打工人,并对打工人有一定的管理(包括应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无论签不签劳动合同,都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上岗协议”文本不是“劳动合同”文本,却又有劳动契约的属性。护工的工作,如果必须是医院后勤服务公司指派,并接受院方的管理,而且由公司提取服务费,再给护工发工资,医院后勤服务公司好像更接近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
护工与谁形成劳动关系是个模糊地带。劳动者不能和非法人的雇主形成劳动关系,是不是和订有协议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要看劳动执法人员的认识了。说没有劳动关系可以找到法律依据,说存在劳务派遣,也能找到护工与服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
而在模糊地带,劳动者最怕的就是劳动执法者“选边”——选择性执法。
眼下,关于怎么切实执行《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的条款,争议声颇为强烈。因为“选边”执法实在令人心寒。其实,《劳动合同法》新修订的条款和以前的规定并没有原则性的差别,只是明确了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标准和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准入的门槛。因为原先的“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给选择性执法留下了太大的空间。某市电力公司曾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二年,通知公司下属的一个工程队的十几个工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让他们去指定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回电力公司。这些已有10来年工龄的工人不服,认为他们的岗位不属于“三性”,找到劳动监察及仲裁机构咨询,得到的回答是“三性”只是概念,如果打官司,工人不会得到支持。
执法选边,就是模糊地带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如对“同工同酬”的“酬”是什么,也众说纷纭,各有各的依据,就给执法选边留下了空间,让同工而收入差距却大不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怕劳动执法选边。因为利益驱动,执法人很容易“依法”关照财大气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