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10/18 来源:中工网—— 《劳动午报》 点击率:1235
李想:企业和我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褚军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本案中三个月的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关键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是什么。
李想:企业在合同中提到,职工发生工伤企业概不负责,这样是否合理?
褚军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属于上述条款的(二)项情形,所以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