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10/24 来源:中工网—— 《四川工人日报》 点击率:635
近日,多名读者向本报政策咨询台电话咨询,他们都遭遇到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特别是在一些节假日里。他们想咨询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加点吗?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上述读者的问题,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节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只能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让劳动者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此为借口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