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11/1 来源:中工网—— 《河南工人日报》 点击率:515
编辑同志:
我曾是杨某的雇工。我在受雇期间,杨某拖欠了我两个月的工资共计5800元。一个月前,杨某已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此后,杨某的妻子、儿子已经继承其价值上百万元的遗产。而面对我索要被拖欠工资的请求,杨某的妻子和儿子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并非他们所雇,他们也与我不存在用工关系,故我无权要求他们偿还。同时,鉴于杨某已经死亡,自然就是“人死债烂”,我无权要求“父债子还”或“夫债妻还”。请问: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黄倩男
黄倩男读者:
杨某妻子和儿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们必须向你承担支付被拖欠工资义务。
一方面,杨某妻子和儿子必须承担偿付责任。虽然你只是与杨某之间具有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与杨某妻子和儿子不存在用工问题,但这只能说从劳动法律关系上讲,杨某妻子和儿子对你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从继承法律上说,则另当别论。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也指出:“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即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生前包括所拖欠工资在内债务的偿还,并不完全以被继承人与被拖欠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父债子还”或“夫债妻还”也并非完全不能成立,关键得看继承人是否接受遗产、遗产的价值是否超出债务,如果继承人已经接受遗产,自然就必须在价值以内承担偿付义务。本案中,鉴于杨某妻子和儿子接受了遗产,且杨某上百万元的遗产价值大大超出了其所拖欠的5800元工资,也就决定了他们必须担责。另一方面,你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杨某妻子和儿子来维权。因为杨某妻子和儿子拒不履行义务不仅是对你权利的侵害,而且与你权益的实现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他们已经具备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