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 时间:2013/12/23 来源:中工网—— 《河南工人日报》 点击率:591
职工于师傅近日来电咨询:去年2月,我入职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后,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得到了公司的同意。但就在前几天我去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我一直未休年休假的报酬,但被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造成了损失,所以不能获得未休假报酬。
当我再次带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前去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向我支付未休假报酬时,在谁先提出解约上发生了严重分歧。公司反复强调,只有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能获得未休假报酬。如果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获得未休假报酬。
我按照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是否需要向我支付未休假报酬?
就于师傅的遭遇,有关法律界人士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不容侵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既然于师傅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按此规定经过折算后,向于师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至于公司强调“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首先和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形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家食品公司以于师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向于师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理解上存在误区,是需要纠正的。
于师傅可以继续与食品公司协商,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