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加强废物资进口监管措施的公告 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打击利用进口废物渠道进行的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贸易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废物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进口废物须实行分类装运、逐项申报。企业进口废物,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第61号公告要求,根据货物进口时的实际状态逐项如实申报,具体列名,并按照废物的商品类别分别装运申报。对于一车(柜)同时混装两种及以上废物的,一律予以退运。 二、筒状薄膜不得当作废物申报进口,废塑料不得与新料混装进口,现场查验中发现有申报不实、伪报和瞒报的,应移送缉私部门严格依法查处。以上公告自6月2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