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行业人大代表提出矿业开发应尽快立法 氧化铝涨价!铜精矿告急!2003年,矿产资源的脆弱难控又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和制度,引导和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成为今年参加人大会议的有色行业代表关注的焦点。 去年,经历了原料危机的有色金属企业,深刻体会到掌握资源的重要性。他们积极行动起来,在国内进行矿产开发的同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然而,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同时,他们也面临着法律法规不规范、企业多头无序操作等问题。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董事长刘振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受国内资源限制,企业‘走出去’战略是大势所趋。但由于投资矿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产业,国家要有更加明晰、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使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有法可依。”他指出,“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前提,先行一步的企业第一步没走好,不但影响整个国家的形象,也给其它企业走出去造成不利影响。缺乏法律保障的市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投入来说,风险性更大,造成企业决策者在投资中缩手缩脚,缺乏激情。” 原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蒋承菘代表也对矿产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为了引导和鼓励国内矿业公司‘走出去’,国家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培育和发展矿业资本市场。” 他指出,“国家要制订相关法规和制度,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走出去’的工作,以避免企业在国外的重复投资,使国内企业的国外经营开发有序化、规范化。” 蒋承菘指出,“按照中国目前的法规环境,企业‘走出去’有很多障碍。在审批程序、用汇、设备技术进口、所生产的矿产品的进口以及项目管理上,均涉及国家多个主管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造成窗口多头、审批环节繁琐、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很容易耽误机遇。因此,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使‘走出去’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是当前一项急迫的工作。” 蒋承菘提出,法律、法规的制订,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建立国外矿产风险勘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上可参照国外一般的做法,若风险勘查项目成功,则必须偿还基金;项目失败,可不必偿还。 ——制订优惠的税收政策。许多国家对矿产业公司境外经营费用均颁布有税收优惠处理方式。如美国对所有在境外开发矿产的公司实行14%的耗竭补偿率;法国对海外经营的矿业公司实行耗竭储备金(金额不超过利润的10%和销售产品价值的15%);加拿大等国则实行境外矿产勘查支出成本化制度;日本实行海外勘探准备金制度;韩国实行境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等,均可以参考借鉴。 ——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包括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我国地矿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较低,非常需要国家在融资方面给予金融政策扶持,使去境外经营的矿业公司得到优惠、长期、稳定的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对境外矿业投资提供金融保险。 ——建立奖励进出口政策。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应提供退税政策,对于国外份额矿产品返回国内时应免税或扣除进口税。 蒋承菘认为,在加快政策制订的同时,还要对我国矿业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在国内建立起强大的矿业集团。他指出,我国目前的矿业体制基本上是一矿一企业。按传统的统计口径,中国大中型矿山约8000家,若和参与全球矿业经营活动的也是大约8000家矿业公司相比,无论在资本、资产(包括矿产储量)、技术、管理、国际经验等方面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因此,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对我国矿业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必须对现有矿山企业,以资本运营为核心,进行彻底的改组、改革和改造,优化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建成强大的矿业集团,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矿业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