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级环保局对进口废物申请要严格审查,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监督管理、进口口岸地的管理,并对7种废物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下了禁令。 《通知》中明确规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今后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下列7种废物: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废汽车钢铁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游戏机);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自1996年4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对加强废物进口管理,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近一、两年来,非法进口废物以及由此导致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量与批准量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仍较普遍。必须采取措施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审查加工利用单位的进口废物申请,省级环保机构在考查各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加工利用能力和实际生产状况后提出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度审批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各加工利用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进口量;对加工利用单位的利用能力和利用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要开展经常性检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必须限期整顿,落实治理措施。 《通知》还要求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应的进口口岸只能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