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报道,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05]第50号),宣布从2005年8月22日起将氧化铝(含铝矿砂)和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国家不再审批新的加工贸易合同。 为了抑制电解铝和铁合金出口,2005年7月14日,国务院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上报的《关于停止氧化铝和铁合金矿加工贸易及配套措施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经贸[2005]968号)。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近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2005年8月22日起停止氧化铝和铁合金矿的加工贸易。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合同,允许按照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为保证停止氧化铝、铁合金矿加工贸易工作的顺利实施。2005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在此之前,作为此次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已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等部分钢铁类产品,稀土原矿,磷矿石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取消了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以及部分木材粗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下调了钢材、煤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黄磷的出口关税和硅铁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下一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综合治理、全面控制、遵守规则、分批实施、保持稳定的原则,继续研究采取措施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转变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来源: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