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劳动法的改革,很多人都容易陷入以下几个误区~
一、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NO! 很多人觉得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者觉得单位不行,随时走人,
单位觉得劳动者能力不够,表现不够出色,随时解聘,这些都是符合常理的,但事实上,法律并不是这么简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1、合法解除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但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唯一的理由。
二、相对的,另一误区就是劳动者认为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 NO! 其实不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法律之所以有30天时间方面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能有合理时间来寻求接任者。出于实质公平的精神追求,如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劳动者的突然离职行为受到经济损失,法院一般会支持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三、只有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一年后,才能有带薪年假
NO!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试用期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NO!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迟也不能晚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一个月后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工资。
五、试用期长度可任意设定
NO!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法定时间的,超过部分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法定或约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支付赔偿金的风险。随意设定超期的试用期不但不会让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反而会让用人单位面临很大的风险。
六、被迫失业者一定可以失业保险的帮助
NO!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且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你是被离职,但是本人并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那就对不起,你不满足失业保险帮助的条件。